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市域范围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几点纪律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4  |  查看率:27  |  作者:综合人事部

宁委发〔2014〕54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市域范围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几点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南 京 市 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关于严格市域范围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几点纪律规定 

  根据省委巡视组《对南京市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为预防和遏制市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以本市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铺张浪费、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和贪污腐败等现象,进一步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严格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未批先建”,凡未完成施工许可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必须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批),违者一律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二、严格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严禁“先开工后算账”或“边设计边算账”,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或预算超过概算 10%以上的,一律重新审批。未经重新审批,擅自增加支出的或决算超过调整后概算 10%以上的,一律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严禁“未招先建”,凡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需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必须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者一律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四、严格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严禁“未验先用”或“久拖不验”,凡工程完工后未经交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或工程完工1年内(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一律依法按责追究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接收养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现有尚未按规定完成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的遗留工程,必须在1年以内完成办理。 

  五、严禁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除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或代建外,下同。特殊情况需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承担的,必须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批)。市、区国有资本应按规定限期要求,从设计、养护、施工、园林、咨询、监理、审图等领域全部退出。严禁市、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或事业单位参与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养护、施工、园林、咨询、监理、审图等具体业务,违规给予承担的,一律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六、严禁领导干部(处级及以上,下同)直系亲属和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该领导干部所在辖区或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参与承担的(包括承担设计、养护、施工、园林、咨询、监理、审图等任务),一律追究该领导干部责任以及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领导干部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参与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在承担后一个月内作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七、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插手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一律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或者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货物采购等活动,违者一律追究该领导干部或公务人员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政监管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对以上违纪行为监管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委、住建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