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计划和变更部分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0  |  查看率:265  |  作者:综合人事部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5〕143号)和《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5〕1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推进工作,加强和规范专项引导资金管理,现下达我市2015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计划(详见附件1),并对2010年度国睿科技园931号楼示范项目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管理

    (一)项目审查(核)

    建筑用能管理工程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先通过实施方案专项审查,并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超低能耗被动房工程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要先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施工图专项审查;绿色建筑示范要先通过绿色建筑技术实际应用情况复核。其中,省级重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的项目),向省住建厅提出审查(核)工作,由省住建厅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其它示范项目,向市住建委提出审查(核)申请,由市住建委组织审查(核)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项目施工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进度等组织实施,确保在实施期内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不得随意变更。此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超低能耗被动房工程示范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引导资金已包含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可再生能源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费用,项目建设时应同步安装,监测项目实施效果。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方案变化、工程质量、工期调整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至市住建委,同时抄报省住建厅。

    (三)项目验收

    示范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委托住建部、省住建厅公布的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测和能效评估。示范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江苏省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表格可通过“省建设科技网”下载),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向市住建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住建委出具准予验收的初审意见后,省级重点示范项目由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其它示范项目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加强资金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度综合采取预拨、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方式分批拨付资金。引导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设施建设或非生产性设备购置,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未按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确定内容实施的,收回已拨付的补助经费,不予拨付剩余补助经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补助经费。

    三、加强日常管理

    一是形成联络员机制。望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于7月15日前将项目联络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含手机号)填表(附件3)后报送市节能中心,确保沟通机制畅通。二是形成季报机制。望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认真填写《2015年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第 季度实施情况表》(附件4),并于每季度月底28日前将填好的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市节能中心。三是形成项目督查机制。市住建委会同财政部门配合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的抽查,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市住建委委托市节能中心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跟踪管理,对于不执行省市相关政策的单位将给予相关处理。

    市住建委科研处联系人:曹桂敏   电话:83278029、83278135

    市财政局经建处联系人:蒋  悦   电话:51808897

    市节能管理中心联系人:杨海全   电话:86531490

    附件:1、2015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明细表

    2、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变更项目名单

    3、项目联络员信息反馈表

    4、2015年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第____季度实施情况表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