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措施和改革调整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3  |  查看率:70  |  作者:互联网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措施

和改革调整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建局(委):

自今年6月份,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县(市、区)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项改革调整措施全面试行到位;各试点市、县(市、区)敢于担当,创新突破,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推进招投标改革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结合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措施和改革调整措施调整如下:

一、关于改革试点措施的补充

1、改革试点措施第(五)条“批量招标”修改为“预选招标”。

绿化养护工程,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不作要求,如招标人另有要求的,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改革试点措施第(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1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改革试点措施第(九)条,在施工项目招标中,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除提供3个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外,还应当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投标人拟选择推荐的厂家或品牌以外的产品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并附相应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等要求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答疑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对拟推荐的材料设备的厂家或品牌型号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改革试点措施第(十四)条第5款补充为:“评标入围方式,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以上入围方式,开标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各试点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创新评标入围方式。”

“价格均值入围法”中的“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取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适用于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1+10*n)~[10*1+n]家的情形。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

5、改革试点措施第(十六)条,采取“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名时或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是否推荐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投诉或质疑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采取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实行“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原则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择优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一般不得多于7名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限制恶意哄抬投标报价行为。针对当前招标过程中,个别投标企业恶意报价,导致中标价走高的情形,各试点市、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和总结,通过创新评标办法加以限制。如:使用“全部入围法”和“抽签入围法”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95%100%,具体数值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入围或不进入抽签环节,或者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各试点市、县(市、区)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创新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为提高异议和投诉处理质量,在试行网上受理异议和投诉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探索试行异议处理网上公示和投诉处理网上公告。异议和投诉处理结束后,将异议(投诉)内容、以及处理结果一并上网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改革调整措施的补充

1、在评标过程中,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情形外,因招标文件缺陷,导致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委员会的决议重新招标。

2、改革调整措施第(十一)条中“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3、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撤销投标、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放弃中标资格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并依法予以处理。

4、调整苏建规字〔20134号文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十二条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发包价下浮比例,其下浮比率为:建筑工程一般下浮610%,安装、装饰及幕墙工程616%,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716%,市政工程718%,园林绿化工程720%,其他工程612%。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上述下浮比率作适当动态调整。

5、评委对评标中、资格预审中项目负责人答辩的评审是否受不得低于70%的限制,应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受其限制。

6、各地应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报价数据如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第五位四舍五入;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7、改革调整措施第(十二)条,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或投诉需要重新评审和复议的,均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和复议。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试点市、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全面贯彻落实苏建招〔2016260号文18条改革试点措施和本通知第一部分补充的7条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提高质量、简化程序、放管结合的原则,切实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调整创新招投标制度、方法。

2、苏建招办〔20163号文13条改革调整措施和本通知第二部分的7条补充条款,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施行。各地在施行过程中需及时总结、认真分析,对存在的不足及应改进的地方,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省招标办。

3、根据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为充分试点实践,更好地总结经验,现决定将试点工作延续至20173月底。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1月14日

 

 

 

 

 

 

 

 

 

 

 

 

 


抄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政务办,各市、县(市、区)招标办

(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11月14日印发